院人字〔2013〕5号
关于印发《新乡学院超工作量津贴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各单位:
《新乡学院超工作量津贴实施办法》已经第108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2013年1月17日
新乡学院超工作量津贴实施办法
根据《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新乡学院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》(新编[2012]100号文件)规定,我院核定事业编制为1666人,目前实际在岗人员为1352人,缺编314人。在岗人员为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任务付出了超额劳动,为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原则
依岗定责,强化岗位,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。
二、岗位分类:
根据工作性质,分为教师岗、非教师岗两种。
1.教师岗:院系部担任教学任务、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。
2.非教师岗:除教师岗以外的其他人员。
三、教学额定工作量
教师岗年额定工作量(标准课时):教授288,副教授288,讲师252,助教234。院系部等教学单位选择教师岗的正处级干部减免70%额定工作量,副处级干部减免60%额定工作量,团总支书记、教学科研秘书、办公室主任减免50%额定工作量。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减免20%额定工作量。
四、教学超工作量
1.教师岗人员完成规定的年额定教学工作量后,超出部分为教学超工作量。学校对教学超工作量进行上限封顶,平均每周最高不得超过10节(标准课时)。
2.非教师岗人员上课属于超工作量,平均每周最高不得超过4节(标准课时)。院系部正处、副处、团总支书记、教学科研秘书、办公室主任选择非教师岗的按照非教师岗上课规定执行。
五、教学超工作量课酬标准
超工作量课时费标准(标准课时)为:教授35元、副教授25元、讲师20元、助教15元、见习期12元。
六、外聘教师课时费
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如下:
元/标准课时
职称 |
教授 |
副教授 |
讲师 |
助教 |
标准 |
60 |
50 |
40 |
30 |
七、本办法从2013年开始执行,解释权在人事处。